粮办〔2022〕35号
各公司、库:
为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管理,规范对溢余粮的处置方式,防止定向销售溢余粮流入口粮市场,现将《关于溢余粮食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溢余粮食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有关规定
霍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2年2月26日
关于溢余粮食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
有关规定
溢余粮是指收购的政策性粮食在出库时实际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粮食。为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管理,规范对溢余粮的处置方式,防止定向销售溢余粮流入口粮市场,特做如下规定:
一、准确核实
粮食出库工作结束后,各公司(库)一定要认真核准实物、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有溢余粮产生的,要仔细分析原因。
二、及时报备
有溢余粮产生的,要在出库工作结束后3日内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上报溢余粮的估计数量(包括现场视频或图片)、仓号、品种等信息。
三、统一处理
出库工作结束或全县溢余粮达到一定数量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市场比价、选派专人、统一处置,并做到公平、公开,程序合规。
四、收入处置
按照各公司实际调出溢余粮数量及销售价格,将销售收入全额拨付给各公司。
五、有关规定
1. 各公司不得擅自处理溢余粮,除定向销售溢余粮外,溢余粮数量少于200公斤的,在征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同意后方可自行销售,并将销售后的实际数量、价格和金额及入账情况及时进行兜底。
2. 粮食出库后的溢余粮就仓存放,保留包括最后一辆粮食出库运输车辆及溢余粮堆的完整视频及图片,不得移入其他储粮仓库,不准用来冲抵其他仓库或廒间保管损耗、损失。
3. 溢余粮的收入要及时在保管、统计和财务账中真实反映并公开结果,严禁私分,不得作为“小金库”。
4. 对于擅自处理溢余粮的行为将严肃追责,对导致定向销售溢余粮流入口粮市场或违反财经纪律将溢余粮的销售收入作为“小金库”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此规定出台后,原《关于溢余粮销售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粮办〔2019〕6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