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时间:2026-02-05 10:4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2

行政处罚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3

行政处罚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4

行政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5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6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8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9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10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11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12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13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统计 

粮食流通统计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划入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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