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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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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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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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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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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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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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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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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 |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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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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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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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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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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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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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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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统计 |
粮食流通统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划入 |
根据《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文件精神,行政职责并入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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