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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承担股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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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经营活动、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规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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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家) |
50% |
每年4次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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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规章】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132个(家) |
100% |
每年2次 |
对从事粮食经营者:(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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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 |
【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520号,2012年5月28日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
16个(家) |
50% |
每年4次 |
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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