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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时间:2024-07-12 14:5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三、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正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四、中心主要领导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六、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确定的当地粮食经济建设和粮食粮食行业发展的重要的事项;

(二)粮食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七、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及车辆消耗费用情况等;

(三)工作人员任免、奖惩有关情况;

八、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本局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四)中心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十一、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设立政务公开栏;

(二)实行政务通报;

(三)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四)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十二、对事关全单位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监督保障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四、中心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对违反制度的,各股室和个人有权向办公室投诉,中心办公室应认真给予及时处理。

责任追究

十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执行政务公开的股室,由中心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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