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经济开发区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时间:2025-01-10 17:2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41131610分左右,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局牵头,组织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信局、公安局、总工会和经济开发区管委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人员询问、查阅资料、现场勘察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发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经调查认定,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导致人员伤重不治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钢集团位于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成立2018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X,法定代表人*兵注册资本:1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钢铁、冶金矿产、煤炭相关的业务;铁矿石、铁精粉、铁矿粉、烧结矿、冶金炉料、球团矿、焦化及副产品生产、销售2021年7月19日取得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皖应急审批〔2021〕15号),2021年9月16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公司实行事业部专业化管理,下设原料、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六个生产事业部和专职安全管理机应急管理部等职能部室,各事业部下设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设备科、生产技术科等职能科室和若干作业区。公司现有在职职工4100余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9配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7人其中,应急管理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焦化事业部安全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名。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事故发生在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污水处理工段污泥浓缩池搅拌机的减速机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焦化事业部主要生产焦炭,副产品焦炉煤气净化后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单位使用,净化工艺副产品(焦油、粗苯)外售。净化工艺用水通过净化、沉淀后循环使用

六钢集团制定包括《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共74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中焦化事业部制定了包括焦化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在内的共54(总241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焦化维修工安全责任制》在内共63个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总627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有风险分级管控清单2022年11月26日通过了市应急局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专家现场评审验收(六个单元全部通过)。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定期及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今年以来,排查各类隐患19124制定有《隐患报告检举奖励办法》,发放安全奖金434万元;严格查处“三违”行为,“三违”处罚62.3万元。其中,焦化事业部查处“三违”207人次,处罚6.5万元。

2019年2月22日,*宇入职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维修工,接受了公司、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和化产维修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2024年3月11日,*宇参加了部门组织的“轧钢翻越栏杆摔伤事故”和“高处坠落摔伤事故”案例学习2022年4月19日,取得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发放的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有效期至20284月18日。2024年2月2日,取得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放的高处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30年2月1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1月3日3时左右,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污水工段污泥浓缩池搅拌机的减速机出现卡顿、链条掉落情况。7时左右,化产作业区作业长李*安排张*文(焦化事业部污水作业区技术员兼焦化事业部安)联系化产作业区维修班班长朱*友进行维修。在上午维修过程中,发现减速机需要吊装更换,13时30分左右,张*文办理了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两项作业票,并对现场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14时左右,张*文、朱*友、化产作业区维修班维修作业人员石*学及现场监护人邢*江(化产作业区乙班班长)进入污泥浓缩池平台开始拆除减速机底部的固定螺栓。14时40分,*友打开污泥浓缩池中央吊装孔试吊后,发现减速机底座连接板未完全分开,且顶棚中心处吊装孔太小,无法满足吊换减速机需要。

14时55分,*友与张*文、石*学等人商量后,决定在顶棚南侧重新切开一个大一点的吊装孔。邢*江在得到朱*友暂时不进行高处和吊装作业的回复后,告知朱*友等需要重新作业的时候再联系他过来,随后从检修作业区离开,至事故发生前未再次返回检修作业现场。

15时许,朱*友通过对讲机喊何*宇,说污泥浓缩池顶棚南侧需要开个孔,现场人手不够,让其过来帮忙。15时10分左右,何*宇来到污泥浓缩池检修作业现场,朱*友向何*宇交代了现场需要干什么、怎么干,并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安排何*宇先去找监护人邢*江进行安全交底签字并拿安全带。随后,何*宇就离开了污泥浓缩池检修作业现场

15时20分,*宇返回污泥浓缩池检修现场后,和朱*友、张*文等人商议切割南侧顶棚的作业有关事项,做作业前准备工作。15时32分,*宇上到污泥浓缩池顶棚南侧进行切割顶板作业。期间,朱*友、石*学、张*文等人在顶棚内切割减速机底座。

15时44分,*到污泥浓缩池查看检修进度,发现何*宇在污泥浓缩池顶棚边缘切割顶板且身上的安全带未系挂,先提醒何*宇注意安全,告知何*宇先找到固定安全带的位置,系挂好安全带后再继续作业,但直至事故发生时何*宇并未停止在顶棚上作业,也未系挂安全带。

16时14分,*宇在弯腰递角磨机给棚内的石*学后转身时,突然身体失稳,跌坐在之前切割掉的一块塑钢板上,随即和塑钢板一起滑落坠至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时,何*宇在进行污泥浓缩池盖板顶棚作业污泥浓缩池平台高度4米,平台宽0.65米,平台栅栏高1.05米,盖板顶棚边缘高度1.8米。*宇在污泥浓缩池盖板顶棚南侧切割的盖板呈梯形,上1.4米、下边1.65米、高1.2米,何*宇从污泥浓缩池盖板顶棚南侧边缘坠落时距地面高度约5.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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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如下:何*宇,汉族,居民身份证号 342423197*05*03**6,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龙潭镇龙*村和*组居民。直接经济损失包含霍邱县人社局测算何*宇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金属抚恤金和六钢集团给予何*宇家属12.5万元抚恤金,13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至六钢集团领导,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前往现场积极开展救援。六钢集团在救援处置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于2024年11月3日16时54分许电话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了事故信息称:2024年16时20分许,何*宇在六安铁公司厂区生产污水处置区域工作时,发生高处坠落。伤者经内部救援车送至霍邱县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县应急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编辑事故初报信息后,分别于18时6分、18时8分、18时11分,将事故信息首报通过传真、微信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市应急局。19时15分,县应急局接到六钢集团书面报告称:2024年16时20分许,何*宇在六安铁公司厂区焦化车间污水处理池房顶进行维修作业时,不慎从房顶(高约6米)跌落至地面。事发后,企业立即将伤者送往霍邱县第六人民医院救治,18时16分,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县应急局编辑事故续报信息后,分别于20时8分、20时5分,19时58分,将事故信息首报通过传真、微信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市应急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在现场目睹了何*宇坠落过程,事故发生后,李*立即从污泥浓缩池平台跑向何*宇坠落处并呼喊现场检修人员。李*和张*文、朱*友、石*学等人第一时间查看何*宇受伤情况后,立即向焦化事业部安环科和事业部领导报告事故。随后焦化事业部部长王*焦化事业部部长助理申*军、焦化事业部科长*栋等人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孔*栋电话向公司应急管理部部长*周报告事故情况,白*周得知事故信息后,立即电话向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报告*占向集团公司总裁顾*钧报告事故信息,顾*安排立即启动公司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与此同时,*军联系公共事务部保卫处安排厂内救护车并报警,安排张*拨打120求援,联系安全员程*拿医药箱到现场,现场用纱布对伤者受伤位置进行止血按压。1622分,公司救护车到达事发现场。随后现场人员合力用担架*抬上救护车送往霍邱县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6时54分,*受公司领导指派,电话向县应急局报告了事故信息。接事故信息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沈*及县应急、县公安、开发区管委、龙潭镇等单位负责同志先后赶到六钢集团组织事故救援处置和事故原因初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6时34分,*宇被霍邱县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8:16分,*经霍邱县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随后死者遗体被送至霍邱县殡仪馆安放。

2024117日,经霍邱县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六钢集团*宇家属签订了《家属抚恤协议》,在*宇家属依法领取工伤保险遇之外,另给予*家属抚恤金12.5万元。事故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期间,未发生网络舆情,善后工作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六钢集团有关人员均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参加救援,救援总体有序,比较及时。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宇在污泥浓缩池盖板棚顶上高处作业,在未系挂安全带或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意外坠落至地面,导致伤重不治死亡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一是临时特殊作业组织不合理检修作业监护人由相应作业区域岗位操作人员或班组长担任,导致一人多岗、身兼不同角色,作业组织未考虑到生产期间岗位操作人员或班组长因岗位生产作业需要临时离开,进而出现监护空岗的情况。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有缺陷。对作业人员违章分类不细,没有明确何种违章行为给予考核罚款,何种违章行为给予调岗直至开除,安全考核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难以形成震慑力。此外,对前期出现多次严重违章作业的人员,仅采取考核罚款、安全学习的措施,但未将习惯性违章人员调离安全风险较高的岗位,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焦化事业部检维修作业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特殊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未严格执行现场监护制度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认真落实,冒险违章高处作业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企业。六钢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力,作业组织不合理导致特殊作业监护空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在未签署高处作业安全票和安全带安全绳未系的情况下违章高处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安全管理制度有缺陷,对高风险岗位作业人员多次相同违章作业行为管控措施单一,未能发挥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效果。

经调查,地方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和属地监管部门霍邱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10月,累计前往六钢集团开展执法检查5次,发现问题206条,其中涉及高处防护隐患3条,均按时完成闭环整改,对六钢集团开展安全生产约谈2次,开展事故警示现场教育2次,未发现经济开发区管委、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明显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何*宇,男,群众,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维修班维修工。在未系挂安全带或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冒险爬上污泥浓缩池盖板顶棚上进行高处切割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有关人员。

2.顾*钧,男,中共党员,六钢集团总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2024年9月份入职)。入职后,一是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重新修订,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进行审定;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规性进行审定,成立了安全工作协调小组;二是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落实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考评;四是保证公司安全资金投入,2024年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809.64万元,已使用2665.84万元;五是于2024年9月18日、9月28日组织两次综合检查,于10月5日主持召开第三季度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重点时段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等安全生产工作,对上季度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下季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分析2024年前三个季度安全生产风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利用早调会对日常安全重点事项进行强调,同时召开2次经理办公会,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检修协作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三次带队检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情况及节假日检查,对自检自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形成了闭环管理;六是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施救;七是事故发生后,及时安排事故报告,要求相关负责人妥善处置善后事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肖*占,男,中共党员,六钢集团执行总裁,主管公司生产和设备。一是协助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协助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牵头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四是按照程序审核《应急预案》并安排备案,6月26日组织并参与举行了一次综合应急演练;五是每月带队开展公司级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次参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情况,对自检自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形成了闭环管理。参与组织召开2024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公司安委会会议,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是牵头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绩效考核规定;作为主管生产负责人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4.王*军,男,中共党员,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部长,焦化事业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力,对作业组织不合理及现场检修人员违章作业失察;对“三违”行为纠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4的规定,由霍邱县应急局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一个月,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申*军,男,中共党员,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部长助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力,对作业组织不合理及现场检修人员违章作业失察;对“三违”行为纠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霍邱县应急局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一个月,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6.李*,男,群众,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作业长,11月3日更换污泥浓缩池搅拌机减速机检修作业总指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组织安排不合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员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7.张*文,男,群众,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技术员兼焦化事业部安全员,11月3日更换污泥浓缩池搅拌机减速机检修作业现场指挥(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现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作业现场指挥职责不力,对事故涉及的特殊作业现场监护空岗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8.*,男,群众,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维修班班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

9.*江,男,群众,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乙班班长,11月3日下午,检修作业现场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监护人,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事故现场特殊作业监护空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6有关规定,由六钢集团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0.石*学,男,群众,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维

修班维修工,履行“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能及时劝阻、制止从业人员违章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钢集团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1.周*杨,男,群众,六钢集团焦化事业部化产作业区污水主操,11月3日下午,检修作业现场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监护

人,在未履行监护人变更程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监护作业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由六钢集团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2.六钢集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力,对作业组织不合理和特殊作业监护空岗以及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失察,对“三违”行为制止不力,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7、第四十一条第一款8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10的规定,由霍邱县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局对其处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焦化事业部维修班检修作业人多年从事维修工作,多次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在明知爬上污泥浓缩池顶棚进行高处切割作业存在坠落风险,仍在未系挂安全带或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六钢集团制定的《安全检查考核管理制度》中作业项目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现场三违作业和隐患问题仅以考核50-200/,对类似*等前期出现多次违章作业的人员,仅采取安全学习、考核罚款的措施,未将习惯性违章人员调离安全风险较高的岗位,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三)特殊作业组织不合理。事发当天,2名受领导指派临时负责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先后离开检修作业现场,分别前往各自的生产作业岗位至事故发生前未再返回。生产作业人员执行临时特殊作业现场监护时,职责边界不清,未考虑到生产期间岗位操作与监护任务的矛盾,进而出现监护空岗的情况。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强化全员警示教育六钢集团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工作,以身边的事例教育身边人,充分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日常

训等契机,持续提升作业班组整体安全水平,进一步增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六钢集团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对涉及特殊作业的要严格作业条件审批把关并落实好现场作业监护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防止大而化之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现场监督考核。要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巡查检查,加大特殊作业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和安全考核奖惩力度强化反三违工作导向切实发挥激励、惩戒作用推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要建立员工违规违章行为记录,对于习惯性违章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理,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从根本上消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发挥安全文化潜移默化、浸润人心的作用,把安全理念融入企业愿景、价值观中,让安全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部分,让安全观念深入人心,逐渐内化为员工的行为习惯,自觉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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