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6:2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做好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或局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分管信息产生股室的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三)霍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政务信息办公室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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