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霍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03-25 10:1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解读人:张德友 职务: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县政府、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编制过程中,先后开展了前期准备、调研起草、意见征集、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等工作。

(一)是进行前期准备。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定基本思路、内容和原则要求,开展前期调研和谋划。(二)是落实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总体要求、内容和任务。(三)是开展调研。开展问卷调查、座谈调研和网络意见征集。(四)是进行起草。在各乡镇、各部门提供的有关内容材料和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全县形势任务(五)是征求意见。印发《霍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和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并对各单位的意见进行分析和吸收采纳。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定稿在网上公开。

四、工作目标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关闭;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设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行踪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

(二)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发现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审查批准而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取缔;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对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四)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创新举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对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主体的查处,原则上由负责行为主体安全许可第一前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安全许可前置审批部门时,由行为主体所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行为主体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前置审批部门通报后积极参与查处,或者接受委托,牵头依法查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有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责任追究的;(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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