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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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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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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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应急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市、县 |
2 |
县应急局 |
安全评价报告(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三)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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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