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霍邱县电子政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县应急局的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签收登记后,按领导批示意见及相关流程办理。
2.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转交领导批办。
所有向县应急局及相关股室提交的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批办单》,登记并报领导批办。
二、领导批办
1.所有申请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办;
2.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
三、股室承办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其他股室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股室。根据领导批办意见,由办公室流转至各分管领导,由其督促各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承办股室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办公室,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单位领导召集相关股室负责人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股室拟答复意见,由各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后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主要负责人领导审批。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办公室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