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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09-24 09: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决定受理举报的,应当在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对于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要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负责牵头办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举报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申请复查。受理机关或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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