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聚焦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及网络餐饮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及网络餐饮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多起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经营部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12月13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投诉人称:“某鲜肉经营部存在售卖注水牛肉、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磅秤未经检验且缺斤少两等问题,涉嫌违法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计价秤的计量检定合格报告。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3】条和第【120】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1.54kg、没收违法所得484.6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332】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1.54kg、没收违法所得484.6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本案的办理意在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切勿为谋取利益而忽视法律底线。
二、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霍邱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08箱成品未张贴不合格标识或过期标识,上述食品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未售出且货值金额为1080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7】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8箱、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8箱、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案的办理意在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库存产品状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防止误售误用。
三、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某卤菜店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6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霍邱县某卤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操作间货架上发现“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配料表: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1瓶,经查,日落黄严禁用于熟肉制品,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1瓶、没收违法所得49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类,易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肉及肉类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案
2026年4月1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网络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冷柜里发现2袋未开启、2袋已开启的汉堡胚面包。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材料均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汉堡胚面包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
2026年4月24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易引发消费者肠胃不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查处再次警示各类餐饮经营者,务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抓实日常管控。
五、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饮品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案
2026年4月7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开启的“怡杨牌金桔柠檬含果肉饮料浓浆”。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材料均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怡杨牌金桔柠檬含果肉饮料浓浆”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
2026年4月24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进行加工,极易造成消费者肠胃受损,潜藏极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查处敲响警钟,要求广大餐饮经营者绷紧食品安全弦,规范经营流程,做实做细日常管控工作。
六、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案
2026年4月2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间货架上发现一瓶已开启的“骏邦牌辣椒精油”。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材料均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
2026年4月20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极易造成消费者肠胃不适,潜藏极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