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就规范我县广告提示性用语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误导性大小字”广告
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以“大字突出卖点、小字隐藏限制”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禁止在电子产品、家电、旅游、餐饮、促销等领域,用极小字体、模糊颜色、隐蔽位置标注限制性条件、不利交易信息或优惠前置条件;不得通过模糊语音、快速播报等方式规避消费者获取关键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按虚假广告从严查处。
二、严禁不标注、弱化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必须依法清晰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定提示用语,确保字体、颜色、位置醒目可识别,不得省略、弱化或遮挡。
三、严禁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级”“全网领先”等绝对化用语;不得通过模糊行业、地域、统计口径等方式变相使用此类用语误导消费者。
四、严格规范引证内容
使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成果等引证内容,须标明出处,确保真实、科学、具有代表性和关联性。不得歪曲、夸大引证结论,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不得使用无法公开查询或虚假伪造的引证资料。
五、规范自证宣传内容
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实验结果进行自证宣传的,须如实标注时间、地域、限定条件等关键信息,不得隐瞒或夸大。未清晰标注导致消费者误解的,依法按内容不清或虚假广告处置。
六、压实发布媒介责任
全县新媒体账号、论坛、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运营单位等,须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健全审核机制,主动排查违规广告,不得纵容、默许发布误导性广告,切实守好广告发布合规底线。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守护公平消费环境,是我县各类经营主体的共同责任。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自觉摒弃违法违规营销手段,坚持诚信经营、合规宣传,共同营造清朗、有序、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