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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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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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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心消费主体培育活动 |
1.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国市监稽发﹝2025﹞14号)第(十七)条: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为主要内涵,大力培育发展一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位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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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0〕2 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各市场监管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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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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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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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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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各市场监管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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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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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3•15宣传活动。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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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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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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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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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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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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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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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受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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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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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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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行政审批服务股、各市场监管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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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各市场监管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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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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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第十六条: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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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政策咨询 |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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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资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2号)第十条第二款: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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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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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上述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 |
知识产权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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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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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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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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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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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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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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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企业个私监督管理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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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落实2025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新闻宣传与舆情监测项目任务的通知》(药监综函 〔2025 〕 113号)。三、组织开展品牌科普宣传活动。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主题科普活动。围绕年度主题,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科普,提高公众“两品一械”科学素养,传播合理用药用械用妆知识。可采取线上线下联动的模式,把媒体平台宣传和深入基层实地科普结合起来,广泛覆盖社会公众。积极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在网络新媒体、电视、广播、公共交通工具等平台上,集中播放“两品一械”安全公益广告和科普视频;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和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讲座、咨询、开放日、互动体验、知识竞赛等系列“两品一械”安全科普活动。活动结束后,要注意评估效果、总结经验并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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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1.《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6号公告)第十一条: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集、分析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五)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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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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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
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技术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反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价。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监测机构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技术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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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二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药品零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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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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