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霍邱县长集镇优品文具零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2 ********
法定代表人:马**
2025 年11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创闪者”充电宝、“梵利浦”充电宝、“路占通”充电宝应有“CCC”认证而未经认证,2025年11月11日,经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 年11月11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该批次“创闪者”充电宝、“梵利浦”充电宝、“路占通”充电宝为当事人于2024年05月22日接手店铺时上任店主购进的,产品详情:“创闪者”充电宝,型号:Z-28;“梵利浦”充电宝,型号:YD-02;“路占通”充电宝,型号:XS27。因当事人不懂相关的法律要求,所以在接手店铺时未查验充电宝的“CCC”认证标识,当事人该批次“创闪者”充电宝、“梵利浦”充电宝、“路占通”充电宝货架上各存放1个,销售价格为“创闪者”充电宝65元/个,“梵利浦”充电宝80元/个,“路占通”充电宝100元/个,该批次“创闪者”充电宝、“梵利浦”充电宝、“路占通”充电宝均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4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已主动销毁该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1日,提取经营者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2025年11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应有“CCC”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充电宝的事实;
3、2025 年11月11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应有“CCC”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充电宝的事实;
4、2025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应有“CCC”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充电宝的事实;
5、2025年11月11日,提取应有“CCC”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充电宝销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事实。
我局依法于2025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霍市监长罚告〔2025〕26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少,在3000元以下,且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4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霍邱县支行,缴款方式为:先到我局财务装备股凭处罚决定书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再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霍邱支行缴纳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