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霍邱县曹庙镇星曦食品厂 |
霍市监众处罚〔2025〕5号 |
被投诉举报人处生产的吐司面包(4元/袋)、豆沙吐司面包(8元/袋)、原味奶酪面包(8元/袋)及肉粉松味奶酪面包(8元/袋),以上各生产15袋,全部售出,每袋获利1元,上述面包食品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等项标示的数值未经检验,按照其处生产的别款面包的检验数值标示,上述面包的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6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5条第(一)项的规定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
2024年11月16日 |
2025年2月24日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霍邱县支行,缴款方式:先到我局财务装备股凭处罚决定书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霍邱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