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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3-12-27 16:2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

2023年6月8日,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5万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宿区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有20多人正在聚集就餐。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为该公司内部食堂,未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购买的食材索证索票齐全。经查,当事人为解决员工就餐问题,于2022年10月中旬,开始每天为该公司住宿区员工提供餐饮。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因放年假,停止经营。复工后,食堂又为员工提供餐饮。该食堂属于内部食堂,不对外营业,员工就餐不收费。截止到案发,购买食材花费累计约1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执法人员发现线索后,立即实施现场检查,固定证据,处理过程及时、果断、严格,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查处工作中零容忍、严处罚的态度。对当事人的处罚,保障了企业员工的用餐安全。避免了食品安全隐患转化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的保障了广大工人群体的“舌尖上的安全”。

二、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鑫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7月26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鑫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市局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市监秘(2023)148号}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马店镇泉水村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在当事人钢结构厂房门口发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一台(车牌照:场内皖N01050;型号:CPC3.0t;设备编号:511010A122020000060),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叉车主要用于在车间内运输加工的铸件等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霍市监特令(2023)第022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3年2月24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28日、2023年5月18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唐武杰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从龙江(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六安经销处购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一台(车牌照:场内皖N01050;型号:CPC3.0t;设备编号:511010A122020000060),购买当月申请了检测检验,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NND5110-2008-10251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8月。2021年8月当事人因为没有上传叉车的出厂合格证导致在网上申报检验的申请被驳回,之后因为疏忽大意没有上网查看检验申请是否受理,至2023年2月24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上述叉车在脱检后没有及时申请检验、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一直在厂内使用。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当事人到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报了检验,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NND5110-2303-10099的叉车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叉车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5年3月;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皖N02501(23)显示的发证日期为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了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件增强了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企业深刻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管,从而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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