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权限依据】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4-02-02 14: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等五类行为处罚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合,使用引证内容不真实、未表明出处和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
对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广告违反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重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批准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57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则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处罚
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处罚
对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对未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处罚
对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处罚
对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收购、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
83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不相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虚列服务项目,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处罚
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企业未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及取得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和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获证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及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条件及销售禁止经销计量器具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对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对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处罚
对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处罚
对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对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备案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对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处罚
对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对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处罚
对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处罚
对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报告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对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对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的处罚
对未在电梯所在地设处罚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
对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罚
对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及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一般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违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安全管理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抽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制止及报告、严重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及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27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27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28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8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28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28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对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287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
对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
对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
对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
对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对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
对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
对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293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296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297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2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包装标签规定的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300 行政处罚 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302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处罚
303 行政处罚 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对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不符合要求或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处罚
304 行政处罚 对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处罚
305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306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处罚
307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308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309 行政处罚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对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对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310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违反、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在显著位置摆放相关证明的处罚
311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3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313 行政处罚 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314 行政处罚 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315 行政处罚 对销售假药、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316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禁止经营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31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18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等许可的处罚
319 行政处罚 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320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药品的处罚
32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322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32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32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32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32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32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32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329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有关人员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30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31 行政处罚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332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333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其他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处罚
334 行政处罚 对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35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336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3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38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339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340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341 行政处罚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34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及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34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的处罚
344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3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346 行政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347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34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34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5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351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处罚
未按规定查核到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验收药品、医疗器械,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调配药品、拆零分装药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记录,建立记录档案并永久保存的处罚
352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35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354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35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356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357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备案及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58 行政处罚 对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责令依照规定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35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36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和报告、配合的处罚
3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362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36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未在每年年底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36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36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36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36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36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36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37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37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购进、使用医疗器和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械的处罚
37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37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37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的处罚
37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376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377 行政处罚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的处罚
378 行政处罚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379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38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381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38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38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84 行政处罚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385 行政处罚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
386 行政处罚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387 行政处罚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388 行政处罚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38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39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39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39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的处罚
393 行政处罚 对乱收费的处罚
394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395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3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397 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398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办理商标事宜的处罚
399 行政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400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处罚
401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402 行政处罚 对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处罚
403 行政处罚 对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404 行政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405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406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407 行政处罚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40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隐匿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409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41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411 行政处罚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412 行政处罚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4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414 行政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415 行政处罚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41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41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41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420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4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4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423 行政处罚 对印制人民币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424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425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42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42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28 行政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429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430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431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432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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