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霍邱县城西湖乡邹台美好新村便民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邱县城西湖乡邹台美好新村便民超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1522MA2W9A954H |
法定代表人 |
屠鲁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市监北不罚〔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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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3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按程序对当事人销售的宴泰葱姜料酒进行抽检。2023年8月11日,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8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免于处罚 |
处罚內容 |
免于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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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26 |
处罚机关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