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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医疗器械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4:4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周处罚〔2023〕60

霍邱县孟凡贺诊所对使用的“洪达”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霍邱县孟凡贺诊所

92341522MAD3JN2E7C

孟凡贺

当事人对使用的“洪达”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20231031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

 

2

霍市监周处罚〔2023〕61号

霍邱县范桥镇龙头村卫生室对使用的“治宇”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带针)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霍邱县范桥镇龙头村卫生室

PDY70469034152212D6001

李纪奎

当事人对使用的“治宇”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20231031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

 

3

霍市监周处罚〔2023〕62

霍邱县范桥镇刘庙村卫生室对使用的“洁瑞”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霍邱县范桥镇刘庙村卫生室

PDY70471134152212D6001

张纯录

当事人对使用的“洁瑞”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20231031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

 

4

霍市监处罚〔2023〕42号

霍邱县城关镇蓼都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徐凤

PDY71051334152217B2001

徐凤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的规定

主动履行,2023年10月25日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

 

5

霍市监综处罚〔2023〕43号

霍邱蓼城儿童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宋昆祥

PDY71159134152217A5191

宋昆祥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的规定

主动履行,2023年10月25日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

 

6

霍市监综处罚〔2023〕41号

霍邱照九州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无证经营医疗器械

刘传喜

91341522MA8N076A13

刘传喜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的规定

主动履行,2023年10月24日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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