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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发起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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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 部门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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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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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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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