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综处罚〔2023〕23号 |
霍邱县范桥镇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案 |
霍邱县范桥镇卫生院 |
74085039334152212C2201 |
郑新权 |
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结合《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1.没收过期“注射用血塞通(冻干)”2瓶、“海灵”注射用阿奇霉素25瓶、“凯旋”一次性使用输液瓶口贴13袋; 2.罚款40000.00元。 |
主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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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市监综处罚〔2023〕22号 |
霍邱县扈胡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案 |
霍邱县扈胡镇中心卫生院 |
74085017434152212C2101 |
郑新权 |
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结合《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1.没收过期“a-羟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1盒、“肌酸激酶检测试剂盒”1盒、“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瓶; 2.罚款35000.00元。 |
主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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