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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解读】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市场稽查专员林林对《六安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进行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11:0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六安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将“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列为我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首批改革事项。从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以及落实国家和省、市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考虑,有必要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清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采用柔性监管新方式,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结合《清单》内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经认真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建议,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初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月10日,向各县区局和市局各科室(局)、有关直属事业机构征求意见。2月20日至3月22日,通过市政府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3月23日,送市司法局征求意见。经认真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六安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四、工作目标

通过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进一步降低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主要内容

(一)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市场主体监管、广告监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食品监管、直销监管、药械化监管等7个业务领域的34个情形中,这些情形同时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要求,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三)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但符合规定的6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应当进行综合考量,发现不属于情形显著轻微或者有明显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规定按照《清单》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六、创新举措

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7个业务领域的34个情形中,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当事人违法的行为未列入清单,但符合规定的6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同时《清单》还规定了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的情形,体现了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尽职免责的保护。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清单》实施后,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审慎性、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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