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适用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同时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
三、简化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市场监管部分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20天。
四、注销异议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
五、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也可依法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