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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医疗器械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15:2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2〕28号

霍邱县新店镇双龙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霍邱县新店镇双龙村卫生室

PDY70266034152212D6001

余忠涛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21000.00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2022/5/16

 

2

霍市监处罚〔2022〕29号

霍邱蓼都金水外科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霍邱蓼都金水外科医院

34152217A5391

李泽友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21000.00元。

罚款暂未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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