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你单位已按规定补报年度报告并提出书面移出申请,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审查,决定将下列单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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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