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周罚〔2021〕4号 |
霍邱县周集镇大江超市销售侵权白酒案 |
霍邱县周集镇大江超市 |
92341522MA2QEKPE97 |
戚文江 |
霍邱县周集镇大江超市经营的10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涉嫌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商标注册权,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102瓶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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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市监周罚〔2021〕5号 |
霍邱县范桥乡诚信超市销售侵权白酒案 |
霍邱县范桥乡诚信超市 |
92341522MA2QEKGH69 |
张心连 |
霍邱县范桥乡诚信超市经营的20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涉嫌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商标注册权,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20瓶;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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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霍市监周罚〔2021〕6号 |
霍邱县周集镇楠楠百货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
霍邱县周集镇楠楠百货店 |
92341522MA2ULUD4X2 |
刘楠 |
霍邱县周集镇楠楠百货店经营的44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涉嫌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商标注册权,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44瓶;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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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霍市监开罚〔2021〕2号 |
朱国平销售侵权白酒案 |
朱国平 |
92341522MA2QFFW27U |
朱国平 |
朱国平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214瓶;罚款9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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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霍市监综罚〔2021〕6号 |
霍邱县三流乡曹墩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霍邱县三流乡曹墩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 |
00000000000000000X |
龚建琴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古8(酒精度为40.6%vol,425ml×4瓶/件)24瓶;罚款6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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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霍市监综罚〔2021〕7号 |
霍邱县城关镇蓼都便民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霍邱县城关镇蓼都便民超市 |
92341522MA2RC7173W |
李丹丹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古8(酒精度为40.6%vol,425ml×4瓶/件)24瓶;罚款6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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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霍市监综罚〔2021〕8号 |
霍邱县临淮岗乡新联都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霍邱县临淮岗乡新联都超市 |
92341522MA2QEMMW23 |
田大勇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古8(酒精度为40.6%vol,425ml×4瓶/件)20件;罚款84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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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霍市监周罚〔2021〕8号 |
霍邱县王截流乡徽盐连锁家和乐超市销售侵权白酒案 |
霍邱县王截流乡徽盐连锁家和乐超市 |
00000000000000000X |
陈思冬 |
霍邱县王截流乡徽盐连锁家和乐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侵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6箱(计24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5箱(计20瓶);罚款8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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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霍市监综罚〔2021〕10号 |
霍邱县城关镇酒之堂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霍邱县城关镇酒之堂超市 |
92341522MA2QF6XK6Y |
汪桂琴 |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 “贵州茅台酒”属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向县局分管领导申请后依法进行扣押,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0年12月29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蔡维猛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 “贵州茅台酒”属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侵权商品“贵州茅台酒” 6瓶(500ml/瓶;53%vol);罚款98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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