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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2-24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股室负责本股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股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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