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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2-23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我局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包括领导简介及领导活动。

(二)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能、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

(三)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及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

(五)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职权目录总表,行政审批、处罚、征收、给付、奖励、强制、确认、裁决、规划、其他权力等分表、流程图及结果。

(六)规划计划。包括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七)财政预决算。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政策文件、招标采购公示、中标及实施情况。

(九)新闻发布会。包括新闻发布会计划安排和发布会实录。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包括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等。

(十一)重点领域。包括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整治、质量通报等情况;药品监督的政策法规、药品监管、器械监管、安全警示等情况;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相关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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