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霍邱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 、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六、 本制度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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