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12万方水泥稳定土、10万米混凝土涵管(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2-10 09:1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旺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年产12万方水泥稳定土、10万米混凝土涵管(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霍邱县扈胡镇黄泥岗村,建设一栋2500平方米厂房,内设1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安装1台四仓配料机、1台螺旋输送机、1台搅拌机和3座水泥筒仓等生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三同时”工程等。项目一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2万立方水泥稳定土的生产能力。
2023年4月26日,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2304-341522-04-01-372803)。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污染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初期雨水、搅拌机清洗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建设卸料、上料、输送、搅拌和水泥筒仓等废气处理设施,按要求设置水雾喷淋装置和车辆冲洗平台,密闭石粉、石子输送带,确保废气污染物达到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排放标准限值;主要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排放限值。
(四)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润滑油及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落实项目分区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贮存点、沉淀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其他区域进行一般防渗,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和人员,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霍邱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和扈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5年2月10日

抄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扈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安徽恩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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