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六环(霍邱)罚〔2024〕35号
被处罚的企业(人)的名称:霍邱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擅自改变检测方法,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罚款十四万八千元;2.没收违法所得九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六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30日。
执行情况: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