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霍邱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5-04 17:3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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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22222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你公司北侧围墙外的消纳地;经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排放至你公司租赁的消纳地和周边农田、堰湾渠,经检测,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不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名称;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3.祁永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信息;

4.祁永帅在该公司任职情况证明,证明其个人信息;

5.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超友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将养殖场租赁给你公司;

6.祁永帅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委托人身份;

7.消纳农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消纳农田租赁情况;

8.2023222日、2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和检测人员对该公司7个点位现场取样位置的情况;

9.2023222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该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事实的情况和消纳地的养殖废水进入周边农田和堰湾渠的情况;

10.20232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事实的情况和消纳地的养殖废水进入周边农田和堰湾渠的情况;

11.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消纳地、周边农田和堰湾渠内的废水超标;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二万二千四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养殖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二千四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项合计拟罚款四万五千四百八十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艳电话:0564-2773051

地址:霍邱县城关镇卧阳路政务新区北侧

邮政编码:2374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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