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邱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5-12 17:3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W3FKH3C,法定代表人王杨松,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白莲乡牛集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222日、22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你公司北侧围墙外的消纳地;经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排放至你公司租赁的消纳地和周边农田、堰湾渠,经检测,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不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名称;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3.祁永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信息;

4.祁永帅在你公司任职情况证明,证明其个人信息;

5.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超友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将养殖场租赁给你公司;

6.祁永帅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委托人身份;

7.消纳农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消纳农田租赁情况;

8.2023年2月22日、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和检测人员对公司7个点位现场取样位置的情况;

9.2023年2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事实的情况和消纳地的养殖废水进入周边农田和堰湾渠的情况;

10.2023年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事实的情况和消纳地的养殖废水进入周边农田和堰湾渠的情况;

11.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消纳地、周边农田和堰湾渠内的废水超标;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邱)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二万二千四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养殖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二千四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项合计罚款四万五千四百八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户名:霍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224000104001136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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