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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3-12-15 17:3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18〕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霍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929日  


 

霍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和省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本方案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等;

2.燃料油,包括轻质柴油,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4.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目标

2018年底,完成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拆除和清洁化改造,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炉灶)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划定我县县城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范围为“滨湖路—南环路—淮河大道—蓼北路”所合围区域。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3.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1)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

①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和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加强禁燃区监督管理,防止已完成淘汰和改造的燃煤锅炉、茶炉大灶和经营性炉灶死灰复燃。

20181231日前,禁燃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等行业工业窑炉要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20191231日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20191231日前,35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应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

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912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生物质电厂锅炉应按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3)石油焦和油类燃用设施(含油页岩)

石油焦和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12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4、禁燃区内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按照要求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

六、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

1.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

2.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3.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二)县住建局

1.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做好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的散户、工商户对接工作;

2.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3.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三)县发改委(物价局)

1.对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3.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牵头组织推进“煤改气(电)”工作。

(四)县经信委

1.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进行淘汰关闭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五)县市场监管局

1.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3.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登记;

4. 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5. 负责禁燃区范围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食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六)县城管执法局

1.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

2.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

(七)县规划局

1.负责提供县城总体规划,配合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

2.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八)县公安局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2.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严格监管。

(九)县财政局

负责禁燃区划定工作所需资金筹集,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所需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十)县供电公司

1.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十一)县广播电视台、县宣传信息中心

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十二)城关镇、新店镇、现代产业园管委

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企业、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县级主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大气办要积极会同县考核、督查、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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