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02-29 09:2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原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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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第十九条: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与省级清单对应规范名称和依据

事项名称规范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理由:一是原依据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于2013年,为原环保部试行文件。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里,已没有监督性监测工作要求。二是原监督性监测对象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点监管对象变更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重点监管对象变更为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已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概念主体。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修订污染源监测相关管理办法,并确认不再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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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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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 :专栏7:品牌创建行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探索联合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方六五环境日活动,推动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基层特别是落后地区提升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指南或实施办法等,规范化、机制化、项目化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动员,鼓励支持学校、企业、社区、环保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各界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
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规范

原第2条实施依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已到期,修改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 :专栏7:品牌创建行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探索联合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方六五环境日活动,推动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基层特别是落后地区提升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指南或实施办法等,规范化、机制化、项目化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动员,鼓励支持学校、企业、社区、环保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各界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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