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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2-03-22 09:0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核办理,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将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四条 不断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互联网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除下列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其他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向本局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本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均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本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局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局在办公场所设立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本局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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