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本局。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新《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发布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需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