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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环保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六安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本局公文(加盖公章的文件)的保密审查工作由产生该信息的股室、监察大队、监测站负责就其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局领导对公开或者不公开意见进行审定。其他信息的公开由局相关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局办公室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协助并参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并在文件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核确认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我局在“霍邱县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上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霍邱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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