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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环保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做好霍邱县环保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批准。


八、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邱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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