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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证霍邱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各股室、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机构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程序对本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霍邱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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