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业务描述】
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1份。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免税车辆除外);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为纳税人补办。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业务描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且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不属于该情形。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2)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的报送条件为当原申报资料不能证明完税证明打印错误时提供)。
【基本流程】
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同时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与原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在办理更正业务时,需收回原完税证明,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表》交纳税人签章,再核发新完税证明。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报送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系统核对纳税人丢失发票是否报税,丢失发票已报税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6]156 号)
《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统一办税服务流程〉的公告》(安徽 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 号)
四、完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升级规范】
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个人完税证明;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7]1077 号)
《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统一办税服务流程〉的公告》(安徽 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 号)
五、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报送资料】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