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有关规定,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备案,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 、关于一等土地。霍邱县城、经济开发区、涉矿建制镇(周集镇、冯井镇、范桥镇、临水镇、高塘镇、马店镇)、新店镇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5元/m²·年。
二 、关于二等土地。除一等土地以外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4元/m²·年 。
调整后的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划分及相应的单位税额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霍政办〔2016〕29号)停止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