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审计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0:2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做好县审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审计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审计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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