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审计局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0:2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工作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股室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与局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和审计信息考评结合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股室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全面;

(三)各股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运转程序的要求,检查各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办结登记情况,并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二)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与年度审计信息宣传考评结果一并报局党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应当对外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县政府的统一规范报告提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党组举报。

第十二条  应不定期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追究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的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相关股室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

(六)未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提交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相关股室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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