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审计局责任清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审计局 时间:2024-05-11 16:2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行政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二、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三、行政强制——制止、封存权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2.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3.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8.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四、行政强制——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五、其他权力——审计处理权

    责任情形: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查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3.送达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政府报告,同时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六、其他权力——审计监督权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2.起草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中心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综合法规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公布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政府报告,同时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七、其他权力——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起草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审定,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立法论证、调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草案,报请审计机关审定;内审指导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泄露国家秘  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八、其他权力——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起草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发送邮件至霍邱县审计局邮箱(hqsjj123@163.com)提出投诉,或向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07室;联系电话:0564-6080318)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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