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或单位 |
执业地点 |
监督途径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
履行情况 |
李棚庆 |
家中 |
投诉举报 |
非医师行医 |
霍卫医罚〔202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1.没收药品一箱;2.罚款20000元整 |
2024/4/18 |
履行 |
徐明春 |
家中 |
举报 |
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 |
霍卫医罚〔202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2024/4/23 |
履行 |
孙龙 |
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
举报 |
非法收受药物回扣 |
霍卫医罚〔202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责令改正 |
2024/5/16 |
履行 |
叶成明 |
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
举报 |
非法收受药物回扣 |
霍卫医罚〔20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责令改正 |
2024/5/16 |
履行 |
张明辉 |
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
举报 |
非法收受药物回扣 |
霍卫医罚〔202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责令改正 |
2024/5/16 |
履行 |
郭为凯 |
家中 |
举报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和举办个人诊所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霍卫医罚〔202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88元;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2024/6/18 |
履行 |
霍邱县范桥镇卫生院 |
霍邱县范桥镇卫生院 |
举报 |
摄片时未对患者进行佩戴防护用品 |
霍卫放罚〔2024〕1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 |
2024/6/20 |
履行 |
霍邱县曹庙镇卫生院 |
霍邱县曹庙镇卫生院 |
举报 |
摄片时未对患者进行佩戴防护用品 |
霍卫放罚〔2024〕3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4/6/17 |
履行 |
霍邱县城西湖乡城西湖村卫生室 |
霍邱县城西湖乡城西湖村卫生室 |
检查发现 |
医疗废物交接不及时,及未按规定放置医疗废物 |
霍卫传罚〔2024〕2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2024/6/4 |
履行 |
霍邱县花园镇刘李村卫生室 |
霍邱县花园镇刘李村卫生室 |
检查发现 |
未按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 |
霍卫传罚〔2024〕4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6/12 |
履行 |
霍邱县彭塔镇赵圩村卫生室 |
霍邱县彭塔镇赵圩村卫生室 |
检查发现 |
未按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 |
霍卫传罚〔2024〕3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6/12 |
履行 |
霍邱县马店镇四季精品酒店 |
霍邱县马店镇四季精品酒店 |
检查发现 |
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
霍卫公罚〔2024〕3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2024/6/27 |
履行 |
霍邱县乌龙镇卫生院 |
霍邱县乌龙镇卫生院 |
检查发现 |
摄片时未对患者进行佩戴防护用品 |
霍卫放罚〔2024〕2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 |
2024/6/21 |
履行 |
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
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
检查发现 |
摄片时未对患者进行佩戴防护用品 |
霍卫放罚〔2024〕4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4/6/25 |
履行 |
霍邱县孟集镇立才自来水厂 |
/ |
检查发现 |
生产的出厂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霍卫水罚〔2024〕1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2024/6/27 |
履行 |
霍邱县隐南自来水有限公司 |
/ |
检查发现 |
生产的出厂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霍卫水罚〔2024〕2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2024/6/27 |
履行 |
标签: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