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10-07 14:5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姓名或单位 监督途径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文书号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日期 履行情况
杨士华 举报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霍卫医罚(202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23.7.19 自觉履行
霍邱县清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 该水厂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持有限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霍卫水罚〔2023〕1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23.7.25 自觉履行
霍邱县清河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检查发现 生产的出厂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霍卫水罚〔2023〕2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3.7.26 自觉履行
霍邱县康益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 生产的出厂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霍卫水罚〔2023〕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023.7.28 自觉履行
周桂芝 其他部门移送 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 霍卫医罚〔202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2023.8.29 履行
霍邱县城关镇双华徽商商务宾馆 检查发现 该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霍卫公罚〔2023〕5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023/8/9 自觉履行
霍邱县城关镇家之都超市卧阳路店 检查发现 该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霍卫公罚〔2023〕6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023/8/16 自觉履行
霍邱县周集镇悦耳阁养生馆 检查发现 其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服务工作 霍卫公罚〔2023〕7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2023/8/16 自觉履行
孙学云 投诉举报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 霍卫医罚〔2023〕18号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 2023/8/25 自觉履行
霍邱县岔路镇卫生院 投诉举报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霍卫医罚〔2023〕17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023/8/25 自觉履行
霍邱县临淮岗乡宜家商务宾馆 检查发现 该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霍卫公罚决〔2023〕8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2023/8/28 自觉履行
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级交办 其职工刘泽忠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二期和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霍卫职罚〔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1.警告;2.责令停止地下400米和470米水平段凿岩放炮工作;3.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2023/8/30 履行
霍邱季建录诊所 投诉举报 季建录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 霍卫医罚〔2023〕19号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警告 2023/9/15 履行
安徽省鸿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卫生安全评估报告 霍卫传罚〔2023〕1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3/9/19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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