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条 投诉举报内容: 1、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未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不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2、对依申请公开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内容的; 3、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公开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对行政执法没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 4、对申办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办事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 5、存在“生、冷、硬、横”,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6、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 :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委政务信息公开办设投诉举报箱和投诉举报接待室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四条 受理办理程序: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直接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县监察局调查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第五条 处理时限: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对署名和匿名投诉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对由于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