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4-16 18:0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霍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6日     

 

霍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3)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或在县城区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在城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霍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健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健委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卫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外办)、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林业发展中心、霍邱火车站、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和县电信公司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政府办(外办)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教育局配合县卫健委,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县科技局鼓励和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解决卫生应急中的相关科技问题。

县经信局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县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实施对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疫情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协助县卫健委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在应急部门实施应急救助后,受灾群众生活仍有困难,可实施临时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法律纠纷处置等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卫健委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协助交管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县卫健委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上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市场监管领域内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加强应急处置期间应急物资、生活物资市场价格监管等;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支持等。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霍邱火车站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交通的保障与管理、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控、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文件的制订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委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县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较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及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县卫健委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县卫健委;

4县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委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卫健委应视情及时与相关县区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委。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市卫健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县卫健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健委接到其他邻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县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县域内的疫区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县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县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卫健委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6技术培训。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当地、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理。

县人民政府在全国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县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委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卫健委给予技术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必要时,县卫健委要向市卫健委提出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委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5.2 奖励

县人社局和县卫健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委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县乡两级的网络系统。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健委、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国家、省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县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各乡镇(开发区)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卫生应急队伍

1县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

2县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构成,成立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3类共9支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每队5-6人,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其中紧急医学救援6支队伍,由县一院、县二院和县中医院各负责组建2支队伍;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2支队伍,由县疾控中心负责组建;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1支队伍,由县疾控中心负责组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发展或工作需要,县卫健委可从3类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

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健委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县卫健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县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卫健委、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经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县经信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单位使用;部门预算未安排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健委负责。

县卫健委联系电话0564-6033062传真0564-6033060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合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霍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霍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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