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2〕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
霍邱县运动员
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激励霍邱县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为霍邱人民争光,根据《六安市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六政办〔201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霍邱县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贡献的教练员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
1、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20万元、银牌奖励10万元、铜牌奖励5万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
2、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3、县体育局和训练单位: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亚运会
1、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8万元、银牌奖励5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1万元。
2、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3、县体育局和训练单位: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全运会
1、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6万元、银牌奖励3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0.5万元。
2、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
3、县体育局和训练单位: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
第四条 行政奖励
对于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所获得成绩后,县体育局会同县人社局报请县政府给予记功和嘉奖,县共青团、县妇联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奖励的审批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结束后,由县体育局申报,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